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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吉禧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审批信息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福建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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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6月9日-6月13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大垄口101号泉州绿建e谷101单元。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大垄口******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作为本项目的生产场所,总租用厂房面积1384m2。预计项目年生产加工TPU改性塑料米1000吨,总投资3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冷却塔及冰水机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厂区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熔融挤出工序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5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应执行DB35/1782-2018表2排放限值,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塑料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废原材料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出售给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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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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